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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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缴违法所得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9执334号 吴斌: 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吴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茂名市监察委员会向本院作出《关于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斌受贿案涉案款物处理的情况说明》:“我委暂扣吴斌涉嫌违纪违法款物共计人民币228万元(含航天纪念版人民币10万元)、港币20万元、欧元1万元(已兑换为等值人民币7.5185万元)、美元10万元、金条3块(50g1块、100g2块),其中属于吴斌自愿退缴不当所得款及违纪共计人民币140.5万元、50g金条1块;属于吴斌涉嫌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018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100g金条2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我委已依规依法将上述款物上缴国库。”本院又对被茂名市监察委员会冻结的卢进喜、徐秀凤、庞敏、庞煜、梁红洪、卢西汉等人银行卡内共计款项139.239727万元予以扣划,上缴国库。综上所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已没收上缴国库的款物和本院扣划上缴国库的款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物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受理执行的(2020)粤09执334号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