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城启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款19395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3956.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建设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