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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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车牌号为冀D×××**宝来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D×××**江铃全顺牌汽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