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7394元;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在117394元范围内对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24元,由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8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