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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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904825.7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建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