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晟泰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晟泰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盛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8810元。

二、被告西安晟泰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盛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归还租赁物(钢管3997.4米;扣件2077个;顶丝37根),如不能返还,被告西安晟泰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盛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赔偿丢失租赁物损失638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西安晟泰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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