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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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510元、手续费1700元,共计68210元。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共同负担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