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2执1628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4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书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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