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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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啤酒集团成都勃克啤酒有限公司 南京轻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弘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郫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弘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郫县分公司与被告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弘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郫县分公司已支付的高位卸垛机设备款472000元,并以47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该款项实际全部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弘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郫县分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857676元。 四、被告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弘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郫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元及鉴定费14800元; 五、被告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移走合同所涉高位卸垛机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456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中轻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