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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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在泰安市天房美郡国际城18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具备办证条件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5日的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金59651元,并以总房款838972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被告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上述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计646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66元,由被告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