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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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加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加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质保金80500元,合计126500元。 二、被告杭州加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9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以34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7元,由两原告自负468元,由被告负担1479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