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0205.39元、利息4032.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7.38元,合计35975.0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7日,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xxxxxxx019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