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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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高港管道有限公司 如东县民政福利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县民政福利塑料有限公司货款66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县民政福利塑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000元(计算至2019年5月25日);自2019年5月2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县民政福利塑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1500元。 四、被告***、如东高港管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如东县民政福利塑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4元,由原告如东县民政福利塑料有限公司负担2949元,由被告***、***、如东高港管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如东高港管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