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6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付清货款,则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被告东莞市必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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