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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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4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套装门款项251,586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利息(以251,586为基数,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上诉人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被上诉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上诉人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被上诉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