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在赣L*****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8.48元,减半交纳为2684.24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25元,原告贵溪达万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59.24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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