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纳溪区××镇××街××号××幢××层××号【房权证号为: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7号,土地证号为:纳国用(2011)第0&tim**;×6号)】、纳溪区护国镇×街【房权证号为: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2号,土地证号为:纳国用(2011)第0&tim**;×7号)】抵押房屋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承担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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