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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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纳溪区××镇××街××号××幢××层××号【房权证号为: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7号,土地证号为:纳国用(2011)第0&tim**;×6号)】、纳溪区护国镇×街【房权证号为: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2号,土地证号为:纳国用(2011)第0&tim**;×7号)】抵押房屋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承担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