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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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童乐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童乐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童乐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诚信金50000元、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装修费225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童乐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16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童乐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童乐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