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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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以被告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名义与原告遵义祥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7月12日租用原告遵义祥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台塔机,并偿付原告遵义祥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30000元、进出场费用78000元,共计50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1日租用的原告遵义祥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台塔机,并偿付原告遵义祥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70000元、进出场费用52000元,共计422000元; 四、驳回原告遵义祥航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5元,由被告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139元,被告***承担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