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川0503执8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上述查控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逾期未申请、逾期申请发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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