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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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信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XX道XX公路改建工程LJ-3标段项目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延安信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吊装费275000元,对其中185000元吊装费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起算至付清为止,对其中90000元吊装费的利息从2018年7月28日起算至付清为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由被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8元,减半收取计3439元,由被告陕XX道XX公路改建工程LJ-3标段项目经理部、被告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