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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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被告***、***逾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以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筠连县××镇××街××段××号××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5号;面积85㎡);土地证号:筠国用(2013)第1××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筠连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双方约定的最高限额44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抵押担保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支付给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