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287.43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895833‰计算的利息,贷款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40%逾期罚息(即月利率13.8541662‰),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其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三、***、***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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