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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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瑞昌市白杨镇开源建材厂群发采石场(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5元,由上诉人***、***负担3900元,被上诉人***负担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