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8896.23元、支付利息5321.71元(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2019年7月2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计10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