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监察)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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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监察(监察)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举报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