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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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 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金丝达印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潍坊金丝达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昌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贷款本金7288019.78元及利息162966.61元(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金丝达印染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昌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丝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昌邑金丝达绿化苗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7817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