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款8,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50元,减半收取计34,075元,由被告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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