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362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123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108元以及自2019年8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37362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2022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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