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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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新沟镇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和谐乡村”家庭组合保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替代被告***向原告***赔偿70279.43元; 二、原告***收到上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00元,减半收取155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