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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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王永宏所有的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