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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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五千元(¥5000.00),并从2020年3月26日起,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