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新华村高勇木材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0600.39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上诉人***、***负担19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由上诉人***、***负担3829元,***负担12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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