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思茅区龙艳物资经营部材料款3117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00元,减半收取28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