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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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梁山县京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122531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3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00000元;以上合计23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7655.25元【(1225310.5-30000)×50%-200000】,扣除垫付款20000元后,由被告***再赔偿五原告377655.25元;被告梁山县京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刘洪兰在继承张迎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5310.5-30000)的50%即597655.25元; 四、被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7.79元,由被告***负担7928.9元,被告梁山县京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由被告***、刘洪兰负担7928.9元,以上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刘洪兰负担,此款五原告已交纳,限被告***、刘洪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020元直接付给五原告。 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款项可汇至本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莱州支行,户名:莱州市人民法院,账号:37001666980050006106。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