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自2017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给付自2020年8月1日至执行完毕时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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