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自2017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给付自2020年8月1日至执行完毕时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