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远华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
和谐阳光(北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谐阳光(北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32709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7097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在减资7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和谐阳光(北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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