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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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借款本金156110.73元及利息、复利(至2020年2月26日止为38535.8元,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并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律师费7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号项下不动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