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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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19200元,并支付利息(以21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计2294元,保全费1616元,由被告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