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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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官新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一分公司返还工程款32371.9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官新友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一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26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57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官新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21元(吉林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一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上官新友负担。司法鉴定费6470.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官新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