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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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7589.68元及利息(以3067589.6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清息止); 三、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3067589.6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00元,由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600元,由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800元。鉴定费220000元,由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76元,由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浪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4元,由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