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鑫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2545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9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5118元。 综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将保险金254539元、案件受理费5118元,均汇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寿光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62×××1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