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4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保全费1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负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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