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为19250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继续按此标准计算支付,直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如被告李梅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李梅提供的抵押财产(即被告李梅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的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8元已减半收取计3234元,保全费2250元,合计5484元,由被告李梅负担5240元,由原告***、***负担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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