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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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钢材款1941255.65元; 三、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钢材款1941255.6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8日开始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81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769元,由***负担30000元,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7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