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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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