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海峰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海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427.5元。 上列款项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91。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