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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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第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5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181.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负担1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