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高扬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高邮市信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高扬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欠款110万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款可汇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高邮海潮支行,开户账号:95×××46)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6元,由被告扬州高扬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9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