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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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违约起算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上述债务为下表所载各分项内容的合计: ?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1757.15 2019-11-012 1543.452019-11-01 二、驳回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1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